韦俊律师,南宁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核心内容:说到重大误解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听说过,此时属于《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但重大误解也是包括了一些具体的情形的,那到底重大误解包括哪几种情形呢
一、重大误解包括哪几种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构成重大误解应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订立合同应当注意哪些形式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面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订立合同需要注意的形式问题。
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
口头形式的合同比较普遍,譬如一企业向另一企业定作一套模具,或购买一批材料,仅凭业务员一个电话联系,或负责人一次简短的商谈,就能促使双方交易发生和合同成立。
口头订立合同虽然方便,但是也存在着;口说无凭;的缺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因双方之间的合同缺乏有形的载体固定,当事人的举证将非常困难,法院也难以查明事实和分清。
因此提醒,订立合同,特别是标的较大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避免日后的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依据。
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实践中,相互面签合同书是企业间最为常见的一种订立合同方式,较为常见的一种书面合同便是合同传真件。但是传真件合同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原因在于传真件不易鉴别合同的真伪,继而就影响了合同内容的真伪,影响了合同的效力。
提醒,签订合同最好采取面对面的签订方式,倘若实在不方便进行面签的,可以通过能够确认的企业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往来的形式订立合同也比传真更为安全、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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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同存在多页的,最好盖上骑缝章,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2、合同内容能够打印尽量打印,尽量不手写,如果是格式合同,合同中不会使用到的空白栏用斜杠划掉,合同内容有手动涂改的,应由对方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3、不要留有合同空白,对于合同而言,空白就是漏洞。在合同中留下空白,等于把风险留给了自己。一些不实企业找借口将所有合同都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后在合同的空白处随心所欲地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此,签约时要注意合同留白处如无内容一定要划掉,并且自己一定要留一份合同。